法律研究所-減碳 兩岸以排氣量計車船稅

更新日期:2011/05/12 02:53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大陸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車船稅法》,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與原《車船稅暫行條例》相比,《車船稅法》主要作了以下調整: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徵稅範圍;將排氣量作為主要計稅依據;調整各類車輛的稅額,例如,對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排量車,比現行稅額有較大提高幅度;增加3項稅收優惠政策,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免徵車船稅;強化徵收管理及執行。總而言之,新稅法有益節能減碳的目標。

台灣對汽車徵收的稅,主要為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對機動車輛和船舶徵收牌照稅,並將機動車輛分為4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分別規定稅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中規定,根據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確定徵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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