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拚徵碳費 學者認地方有權

中央社 – 2012年6月8日 下午5:15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8日電)雲林縣政府今天舉辦「減碳、環境保護、綠色產業之願景」研討會,與會學者表示,地方政府爭取財源保障權、環境公課權,是落實地方自治不可或缺條件。

雲林縣爭取制訂「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被行政院環保署駁回,已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為聽取各界意見,邀集學者專家就減碳、環境保護、綠色產業等議題舉辦研討會,從法律、政策等面向加以探討。

雲林縣長蘇治芬表示,課徵碳費是基於汙染者付費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以量課徵而用在維護環境品質及改善等。若能實現將為雲林增加新台幣30多億元收入,並讓汙染者對空汙、溫室氣體等防治轉為內部成本。

學者指出,地方自治基於憲法人性尊嚴和個人人格發展的基本價值,地方政府爭取財源保障權、環境公課權,是落實地方自治不可或缺條件,但是環保署駁回碳費徵收案,地方財政自主權受限,當屬憲法爭議。

學者也指出,面對全球糧食危機,台灣無法置身度外,重建農業倫理、開創有尊嚴的農業科技發展、保障農民工作權和勞動權、確保環境永續等課題,需要政府重視面對與因應,才能迎向未來的挑戰。

學者表示,「台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經中央核定施行,已有前例,「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在市議會一讀通過,雲林可循「高雄模式」爭取。

研討會中發表8篇論文,包括「論地方自治團體碳費基金之應有整備:從德國氣候保護措施為借鏡」等減碳、環保與綠色產業議題。10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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