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3月24日 上午12:07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及鼓勵節能減碳,立委黃昭順、林佳龍、江惠貞等二十一位委員,以及楊瓊瓔等二十四位委員各連署提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現行汽車燃料費使用徵收方式,由現行「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
其中,黃昭順版本規定,汽燃費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每公升)百分之五;楊瓊瓔版本,汽燃費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百分之二。這兩個修正草案昨(二十三)日經院會一讀程序排入交通委員會審查。
黃昭順及楊瓊瓔在提案中都表示,汽車燃料費徵收之目的,在於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並養護市區道路,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其徵收與使用具有專款專用性質。然現行汽燃費採「隨車徵收」方式,和世界主要國家普遍採「隨油徵收」方式並不相同。
黃昭順指出,由於不論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與耗油量多寡,均課以同一費率,但車主每天行駛里程數卻可能有上百公里之差距,對道路建設使用量不盡相同,卻繳交相同公路養護稅費,顯不合理,不僅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更背離鼓勵節能減碳之精神,在全球致力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下,應該讓使用量大的車主負擔較多汽燃費,改革目前課徵方式實為必要。
除了第二十七條條文之外,黃昭順版本另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前條條文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且明訂「因前條修正使用油價上漲致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困難者,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予以補助,補助期間於第一項規定之徵收辦法施行後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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