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擬徵碳費 環署不予核定

更新日期:2011/08/30 21:12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0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近期已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研討,環保署長沈世宏於今天簽文結論「不予核定」,預訂明天發函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議會於今年3月間通過「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5月送交環保署審議,環保署在2個多月內會商各相關部會,於今天做出「不予核定」的結論。

環保署溫減管理室執行秘書蕭慧娟針對「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的不予核定結論,做以下說明。

蕭慧娟表示,地方政府徵收二氧化碳相關稅捐,財政部已有不予備查的前例,如「花蓮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等。另外,大法官釋字解釋文認為特別公課的徵收,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始得為之;故徵收環境費等特別公課,應有法律明確授權,才可據以徵收。

蕭慧娟表示,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具跨區域及流通性,其所造成的溫室效應、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是全球二氧化碳人為排放源累積造成,屬全球性環境議題,不是區域性或局部地方環境污染問題。

蕭慧娟說,徵收二氧化碳相關稅費的環境特別公課,應考量國家整體及進行國際比較後,在國際、國內公平性與環境正義前提下,兼顧地球保護、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國際競爭力,才能採取適當作為。

蕭慧娟表示,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理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且沒有法律授權徵收碳費,因此環保署不予核定「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1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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