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囤積 重罰

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6月1日 上午12:45

行政院會昨(三十一)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意圖抬高糧食、農產品或其它民生必須飲食物品,且加以囤積、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更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它民生必須飲食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還有,以脅迫妨礙前述物品販運者,除維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併科罰金由三千元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在院會後的記者會上說明,這次院會通過修正條文,最重要的是關於刑法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他說,面對哄抬物價、非法囤積,這一條文從民國二十四年制訂至今,七十七年來未曾修正。這次由於國內社會由農業、商業、工業,轉型為資訊社會,犯罪手法從過去強暴、脅迫,轉而現在依靠經濟、資訊優勢力量犯罪,面對法條規範顯有不足,所以法務部針對犯罪態樣部分做出修正。

行政院長陳?在草案通過後表示,這次修正的內容都是當前民眾極為關切的民生議題,法務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陳揆指出,這次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增訂加重詐欺罪,懲處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的詐欺行為;另提高重利罪刑度,並增列加重重利罪,遏止地下錢莊違法放款討債情事。

由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無法將一切民生必需用品及各種行為樣態都納入規範,陳揆要求公平會及農委會後續檢視「公平交易法」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是否也應配合修正,並要求法務部考量非屬飲食類,也非專法可資規範的民生物資,有無必要加以因應處理。

除了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之外,有鑒於近年來詐欺案件頻繁,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因此增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凡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詐欺等三種型態之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第三百四十四條部分,修正重利罪之構成要件及範圍,並將法定最高刑度由現行一年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增列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為加重重利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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